重要文章和转载

维吾尔族的世俗化,民族意识和宗教意识

维吾尔族的世俗化,民族意识和宗教意识
时间:2008/01/21 栏目:文化教育, 维吾尔视野, 视点 编辑:admin 字体: 小 中 大

本文标签: 世俗化 , 宗教 , 民族 , 维吾尔 , 认同

发现当代维吾尔人更认为自己为维吾尔人为特征,而不是穆斯林(尽管我们都是穆斯林)。因此认为我们维吾尔人的自我身份认同“民族”显得非常重要。个人和团体的特征总是处于变化之中一样,一个社区或共同体的特征也是如此。一个民族或共同体形成的标准是:种族、语言、宗教、文化联系、归属感。但是问题是,一旦他们确认自己为这个共同体之后,就倾向于固化认识。比如Bosinian Muslin就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波斯尼亚人为自我认同,而不是以穆斯林。同样是基督徒的法兰西人和英格兰人,或其他什么相同宗教信仰的民族比如阿拉伯人与库尔德人
作者:甘草 来源:维吾尔在线

宗教文化与民族文化属于不同意义上划分的文化类型  宗教与民族属于不同的社会范畴。民族是人类生存活动的一种基本结合形式,它包括从经济到思想的各种社会结构要素,而宗教仅仅是社会中的一种文化现象。 在世界上,可以说没有哪一个民族没有过宗教信仰。从历史上看,每一个民族总是同特定的宗教相关的,有些民族甚至几乎是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使宗教信仰带有鲜明的群众性和民族性,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社会地位。由于宗教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社会生活发生着影响,因而民族问题往往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宗教与民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却又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宗教以超世的信仰为核心,属于精神文化的领域;它也有社会物质形态,如教会,清真寺,宗教学校和其他活动场所,但它们从属于思想信仰,以信仰为联系的纽带,因此也可以说它们是信仰的外化。民族是长期历史共同生活形成的稳定人群,由氏族演化而来,形成有自身特色的文化传统。民族以血缘地缘为基础,以文化习俗为标志;可以说民族是源于同一远祖的文化共同体。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性,用以同其他民族相区别。

由于宗教和民族的上述特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宗教所具有的特殊的信仰凝聚力,它可以渗透到我们民族文化的各个层面,象维吾尔族信教历史长久的民族而言,其思想观念、历史传说、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建筑雕塑、天文历算、医药技艺等方面,无不打有深刻的宗教烙印。同时,宗教也成为我们民族心理素质的重要内容,它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深深地浸入到了民族精神.但宗教生活并不等于我们民族的全部生活,它只是维吾尔民族生活的一个有限的组成部分;宗教文化也不能涵盖民族的全部文化,它只是民族文化的一个方面。

最近,我对我周边的维吾尔人和维吾尔在线的维吾尔网友进行观察分析,发现当代维吾尔人更认为自己为维吾尔人为特征,而不是穆斯林(尽管我们都是穆斯林)。因此认为我们维吾尔人的自我身份认同“民族”显得非常重要。个人和团体的特征总是处于变化之中一样,一个社区或共同体的特征也是如此。一个民族或共同体形成的标准是:种族、语言、宗教、文化联系、归属感。但是问题是,一旦他们确认自己为这个共同体之后,就倾向于固化认识。比如Bosinian Muslin就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波斯尼亚人为自我认同,而不是以穆斯林。同样是基督徒的法兰西人和英格兰人,或其他什么相同宗教信仰的民族比如阿拉伯人与库尔德人,维吾尔人与哈萨克人….等等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某某民族而不是穆斯林。其实这样的结果会让他们失去很多东西。共同体的概念种下大量善的种子同时也种下了大量恶的种子。其好与坏的取决于共同体内部的自愿程度和对待问题的一致性程度。

一个西班牙人应该不只以加泰罗尼亚为荣,而且以西班牙人为荣,同样也以作为欧洲人为荣。因为西班牙人除了从加泰罗尼亚认同中找到归属感,民族自豪感和荣誉感的同时从西班牙人同中得到安全,繁荣!同理作为欧洲大陆的民族从欧洲历史,文化,正值经济体制中得到利益和自豪感。

作为一个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人,他首先是维吾尔人其次才是穆斯林。民族认同应该高于宗教认同。而我们高兴得看到越来越开放,越来越世俗化的维吾尔人民族意识空前高涨,当今的维吾尔人越来越重视民族利益和前途的追求。

声明: 本文由( admin )整理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archives/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时间:2006/02/04 栏目:法律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字体: 小 中 大

本文标签: 民族 , 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发布时期:1952-08-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纲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现阶段团结奋斗的总道路,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此总道路前进。

第二章 自 治 区

第四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种自治区:

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区。

二、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个别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区。包括在此种自治区内的各个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均应实行区域自治。

三、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此种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否需要单独建立民族自治区,应视具体情况及有关民族的志愿而决定。

第五条 依据当地经济、政治等需要,并参酌历史情况,各民族自治区内得包括一部分汉族居民区及城镇。各民族自治区内的汉族聚居区的政权机关,采用全国一般的现行制度,无需实行区域自治;但自治区内汉族人民特别多的地区,应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第六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区域界线,应依据本纲要第四、第五两条的情况,作适当划定。在开始建立自治区时不及适当划定者,得作临时处理,以后再加调整。

第七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即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行政地位,依其人口多少及区域大小等条件区分之。

第八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由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之。

第九条 关于各民族自治区区域界线的划定和调整,行政地位和名称的确定,均由各有关的直接上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的民族代表协商拟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相当于县以上行政地位者,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凡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准者,并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三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即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的政权机关。

第十一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建立,应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之;同时应包括自治区内适当数量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隶属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决定于各该自治区的行政地位。

第四章 自治权利

第十四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

第十五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对不适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应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

第十六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适当措施,以培养热爱祖国的;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

第十八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内部改革,依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

第十九条 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

第二十条 在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自由发展本自治区的地方经济事业。

第二十一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办法,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艺术和卫生事业。

第二十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统一的军事制度,得组织本自治区的公安部队和民兵。

第二十三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得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

凡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各民族自治区单行法规,均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以上列举的自治权利,原则上适用于一切民族自治区,其适用的规模,与各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适应。

第五章 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

第二十五 条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各民族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其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任何煽动民族纠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一切人民,不问民族成分如何,均享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并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对聚居于自治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应依据本纲要第四条的规定,帮助他们实行区域自治。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对有关自治区内其他民族的特殊问题,须与各该民族代表充分协商。

第二十九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教育和引导自治区内人民与全国各民族实行团结互助,爱护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章 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

第三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尊重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利,并帮助其实现。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足够地估计各民族自治区当前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使自己的指示、命令既符合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总道路,又适合此种特点和具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养当地的民族干部;并根据需要派遣适当干部参加自治区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利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向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介绍先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经验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教育并帮助各民族人民建立民族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观点,克服各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全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除已经实行区域自治者外,凡革命秩序初步建立,各阶层人民愿意实行区域自治时,即应着手实行区域自治,并设立筹备机构或应用现有的适当机构,进行关于召集人民代表会议及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纲要第八条关于民族自治区的名称和第十三条关于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隶属关系所称特殊情况,由省(行署)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与此相当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或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直接处理之。

第三十八条 汉族地区城市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实行区域自治的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依据本纲要的基本精神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纲要由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会扩大会议提出,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施行。

声明: 本文由( admin )整理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archives/270

分享到: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Google+ Facebook Twitter 更多
上一篇: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节录)
下一篇:国家民委关于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您坐沙发呢!

国家民委关于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6/02/04 栏目:法律 来源:国家民委 字体: 小 中 大

本文标签: 习俗 , 民族

信息分类: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08-04-29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M00300-0202-1983-0001
责任部门:国家民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在民族问题上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拨乱反正,大力宣传民族政策,在增进民族团结、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近几年来,有些报纸杂志,在宣传报导和发表反映少数民族生活题材的某些文章和作品中,接连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小说、剧本、电影、曲艺、美术、杂文等文艺作品,对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了不恰当的评述,有的丑化了少数民族人物形象,有的仍沿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语言、称谓。这类问题的发生,在少数民族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引起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不满,在个别地方,甚至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对政治安定和民族团结极为不利。
我们党历来重视并经常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反对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并把这看作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改善民族关系的重要一环。1951年5月16日,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曾起过重要作用,在今天仍有现实指导意义。现随本通知将这个文件印发给你们,以期引起重视和特别的注意。希望你们接到这个通知后,通过党委和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向新闻、报刊以及文艺界的同志打个招呼,希望他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正确对待民族关系。同时,鼓励他们继续加强民族方面的宣传报道,深入生活,创作更多更好关于民族题材的文艺作品,为增强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新贡献。

声明: 本文由( admin )整理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archives/273

致新疆自治区书记王乐泉、喀什地委书记史大刚、喀什市委书记曾存同志 保护古城风貌,发展喀什旅游

致新疆自治区书记王乐泉、喀什地委书记史大刚、喀什市委书记曾存同志 保护古城风貌,发展喀什旅游
时间:2008/09/08 栏目:网络文摘, 视点 编辑:admin 字体: 小 中 大

作者: 吴殿廷 来源:吴殿廷团队blog

保护古城风貌,发展喀什旅游

——致新疆自治区书记王乐泉、喀什地委书记史大刚、喀什市委书记曾存同志

尊敬的王书记、史书记、曾书记:

您们好!

我多年从事区域规划和旅游规划研究,也曾多次考察了新疆和一些老城。作为国家旅游局委托的喀什市旅游规划专家组成员,最近在喀什考察过程中,看到、听到一些关于老城改造的情况,有一些不同的意见,特向您们汇报如下:

一、旅游业是喀什市的支柱产业

喀什市是祖国最西部的干旱地区城市,商贸业、特色工业(传统手工业和新型制造业)、优质农业和旅游业是喀什市的支柱产业;旅游业是永远的朝阳产业,也是综合带动性很强的产业。喀什市大力发展旅游业,不仅可以创造较多的就业岗位,缓解城区大量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也可以大大促进商贸业和传统手工业的兴旺。对于喀什市来说,旅游业是一兴百兴、一荣俱荣。作为新疆地区第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和古丝绸之路上的重镇,喀什不仅可以建设成为重要的国际国内旅游目的地,也将是中亚南亚重要的旅游枢纽城市。

二、古城风貌是喀什市最具吸引力的旅游资源

发展旅游业就要有旅游吸引物和载体,虽然喀什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镇,甚至有“不到喀什就不算到新疆”的说辞,但喀什的旅游吸引物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不是太好而是很一般。艾迪噶尔清真寺号称中国最大清真寺,但不够壮观;香妃墓虽然很壮观但到底是不是香妃之墓仍然存在争议;中西亚国际大巴扎杂乱无章,有规模无品味,远不如乌鲁木齐大巴扎;磐橐城缺乏历史厚重感,玉素普墓内容单调。至于美丽的自然风光,在喀什市域范围内则实在是少之又少。喀什最具旅游吸引力的,一是独特的维吾尔族民族风情——喀什是全世界维吾尔族的文化中心,二是十分鲜见的老城生土建筑。生土建筑就地取材,易于施工,造价低廉,冬暖夏凉,节省能源;它又融于自然,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因此,这种古老的建筑类型至今仍然具有生命力。2003年伊朗巴姆古城在地震中消失,世界上成片的生土建筑所剩无几,喀什古城更显得弥足珍贵。不到喀什等于没到新疆,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两条。

三、妥善处理古城保护、旅游开发和人居安全之间的关系

没有古城,喀什的旅游吸引力将大打折扣,“喀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也将不复存在。古城保护和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是世界性难题,但国外不乏成功的经验,国内则大多是教训。值得借鉴的经验有意大利罗马古城、韩国庆州古城等。他们的做法就是迁人、不拆城、不改建,原样保留。国内的教训则是拆了建、建了拆,如北京的旧城改造、辽宁复州古城拆除等(详见附录)。为此我们建议:古城面积不应缩小——没有规模、孤零零的几栋旧房甚或仿古建筑显示不出“喀什丰厚的历史底蕴和魅力”; 外观不宜作大的改变——都现代化了,就没有旅游吸引价值了,尽量争取原样保留。

执政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的责任。老城的房子分为三类,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做法:

(1)近几年建设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民居,抗震本身没有太大问题,但外观与老城的风貌格格不入。此类旧房可以粉饰外立面,修旧如旧,简单进行加固后继续使用。

(2)外观古朴、内部结构经过科学加固能够地域一般地震。此类房子则采取内部加固的办法,也继续使用。

(3)危房,即使加固了也解决不了抗震的问题。此类房子宜采取封而不动、而把危房中的居民迁出去的办法,确保古城风貌原汁原味。

拆旧建新,即使修旧如旧也不如保留古城原貌而适当往外迁人。新疆地大物博,喀什安排十几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应该不成问题。从建设成本来看,就地拆迁重建,也不会比异地建设安置节省成本。当然,不拆旧房,旧房的居民就不愿意迁移,这给抗震消防带来隐患,这才是我们的真正难题。但就地拆建也有难题,如拆建总需要一定的时间,此段时间内原住居民的寝食就很难解决。老城消防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增加消火栓——自来水已经进去了,安装消火栓不应太难;危房居民迁出了,消防压力也减小不少。

四、古城旅游开发对策

尽量不减少老城面积和规模,不改变原貌,但要适当增加功能和旅游项目——主要是增加参与性项目,如手工艺制作(陶艺等)、餐饮、歌舞、着装旅游、角色体验等。

为了维护古城的旅游吸引力,还要维持老城的人气。由于危房内人口的迁出,可能会降低老城的人文吸引力。为此,可以适当增加手工业作坊和小商品销售专业户,尽量雇用原危房居民白天在旧城从事手工艺劳作和服务,晚上回新居就寝。

以上建议,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殿廷

2008年7月22日,北京

声明: 本文由( admin )整理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archives/117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时间:2006/02/04 栏目:法律 来源:国家民委 字体: 小 中 大

本文标签: 民族成份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发布时期:1990-05-01)

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  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 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声明: 本文由( admin )整理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archives/279

少数民族华侨华人:迁移特点、辨识标准及人数统计

少数民族华侨华人:迁移特点、辨识标准及人数统计
时间:2007/01/12 栏目:文献与数据, 资料库 来源:李安山 字体: 小 中 大

本文标签: 华侨

少数民族华侨华人:迁移特点、辨识标准及人数统计

Ethnic minorites Huaqiao-Huaren: A preliminary study

李安山

摘 要:学术界对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的研究很少.究其原因有四:历史原因、民族意识、政治原因和学科因素.本文拟就少数民族华侨华人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的称谓和概念;第二部分分析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的迁移与定居特点;第三部分提出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的辨识标准,即记录、祖籍地、客观认同、迁移时间和主观认同;第四部分是关于分布世界各地的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的初步计量统计.作者提出,”华侨华人”的身份应以其定居或入籍他国来确定,而不应受其移民方式的影响.
关键词:少数民族华侨华人;跨境族体;少数民族;华人辨识标准;计量统计
分类号:D6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162(2003)03-0001-18

Ethnic minorites Huaqiao-Huaren: A preliminary study

李安山

摘 要:学术界对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的研究很少.究其原因有四:历史原因、民族意识、政治原因和学科因素.本文拟就少数民族华侨华人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的称谓和概念;第二部分分析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的迁移与定居特点;第三部分提出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的辨识标准,即记录、祖籍地、客观认同、迁移时间和主观认同;第四部分是关于分布世界各地的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的初步计量统计.作者提出,”华侨华人”的身份应以其定居或入籍他国来确定,而不应受其移民方式的影响.
关键词:少数民族华侨华人;跨境族体;少数民族;华人辨识标准;计量统计
分类号:D6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162(2003)03-0001-18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small;”>基金项目:此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研究”项目的子课题,同时也得到教育部”华侨华人学科建设研究”课题的资助.
作者简介:李安山,多伦多大学哲学博士,北京大学教授,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作者单位:李安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1)
参考文献:

[1]本文的”华侨”指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人”指祖籍地为中国但已取得其他国籍的原华侨或华裔.有的学者已对这两个称呼提出异议.”我们有必要既要驳斥所有那种将华裔都统称为‘华侨’这样草率而懒惰的做法,也要反对那种故意含糊地使用华侨-华人这样混淆的术语.”王赓武:《王赓武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18页.用何种词语描述这一在历史与现实中均客观存在的现象确实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而且学术界(特别是迁移地与目标地的学者)在观察这一现象时所持的角度也难以一致.因此,在未出现较合适的词语之前,沿用学术界习惯的”华侨华人”这一术语仍有必要.
[2]参见Ronald Skeldon,”The Last Half Century of Chinese Overseas(1945-1995):Comparative Perspectives,”TheInternationalMigration Review,29:2(Summer 1995).福崎久一編:《華人、華僑關系文獻目録》,アヅア研究所,1996年.关于国际学术界的研究近况,可参见李安山:”中国大陆华侨华人研究:挑战与机遇”,《世界华商经济年鉴:2000-2001年》,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编辑委员会出版,2001年,第452-462页.
[3]如美国著名的人文社会科学杂志《代达罗斯》(Daedalus)1991年春季号刊登了多篇关于华侨华人的学术论文,著名学者如王赓武、杜维明均在此期撰文论及这一问题.关于美国学者论及大中华与美国外交关系的代表作,可参见Thomas A.Metzger and Ramon H.Mayers,eds.,Greater China and U.S.Foreign Policy:The choice between confrontation and mutual respect,Stanford:Hoover Institution Press,1996.
[4]李胜生教授正在从事对有关移民的各种资料数据进行联网整理(IMBD)的国家项目.参见Peter Li,”The use of administrative datain research on Chinese immigrantsin Canada,”(在2003年3月13-15日香港中文大学举行的”第二届海外华人研究与文献收藏机构国际合作会议”上提交的论文).此外还有由萨斯喀彻温大学社会学系宗力教授主持的关于加拿大的技术移民的项目,这一研究项目得到加拿大社会人文研究委员会的资助.较有影响的研究著作有李胜生著:《加拿大的华人与华人社会》(宗力译),三联书店(香港),1992年.
[5]如英国社会经济委员会设在剑桥大学的福建新移民项目和荷兰设立的中国侨乡项目.英国学者彭珂(F.Pieke)和丹麦学者朱梅(Mette Thuno)等人的合著《从福建到欧洲的跨国移民》即将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
[6]Constance Lever-Tracy, David Ip & Noel Tracy, The Chinese Diaspora and Mainland China: An emerging economic synergy, Hampshire: Macmillan Press, 1996.
[7]Junko Tajima, ed., Migration and Settlement of Chinese Immigrants and the EU, Tokyo: Junbunsha, 2002. 参见卓南生:”战后日本论坛的华侨与华人论”,《华侨华人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日本设立的华人研究项目也不少,如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的华商网络历史研究项目和富士通研究所设立的东亚华人企业研究计划.知名学者滨下

声明: 本文由( admin )整理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archives/282

当日标题

uyhgur in the camps

伊力哈木·土赫提老师的文章

伊力哈木•土赫提:北京的政策让新疆回教徒更不满

伊力哈木•土赫提:北京的政策让新疆回教徒更不满
时间:2010/06/14 栏目:伊力哈木·土赫提, 新疆观察 编辑:admin 字体: 小 中 大

作者:自由亚洲电台 唐琪薇
著名维吾尔维权人士伊力哈木•土赫提日前表示,“新疆75事件”发生一年来,北京当局的政策让新疆的回教徒更加不满, 未来冲突的可能性再次提高。自由亚洲唐琪薇的报道

据法新社本周日的报道,维吾尔族经济学教授、“维吾尔在线”网站负责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日前表示,中国政府软硬兼施,用经济发展去配合政治上的严格监控,是失败的措施 。土赫提教授认为,就算最终经济发展让维吾尔人受惠,也不能满足维吾尔人多年来在文化和历史上要求自主的渴望。 旅居瑞典的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发言人迪里夏提对此表示认同,迪里夏提说,目前新疆的经济几乎已经被汉民族全部垄断,维吾尔人的文化更是得不到尊重。整理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archives/3702

伊力哈木:中央布局新一轮政策 应该听取维吾尔人的声音

伊力哈木:中央布局新一轮政策 应该听取维吾尔人的声音
时间:2011/04/14 栏目:伊力哈木·土赫提, 文献与数据 编辑:admin 字体: 小 中 大

维吾尔在线[特约记者Izmir]4月13日报道, 6月26日韶关发生汉人集体攻击被新疆当局组织到韶关打工的维吾尔劳工事件及随后发生的新疆骚乱(中国政府称7.5事件)之后,中国政府似乎意识到到新疆问题的严重性。此后的几个月,中央政府组织一批记者和庞大的调研组到新疆调研。中国高层领导人也密集到新疆视察。对此,维吾尔学者伊力哈木认为,中央可能已经认识到只能依靠新疆地方当局的“信息”和“说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使问题更加严重。也有分析认为,新疆工作会议前后新疆最高领导人王乐泉可能调入北京。早前网络上流传中共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接替王乐泉的传言。

in )整理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archives/3069

伊力哈木任教新疆课程遭取消

伊力哈木任教新疆课程遭取消

时间:2011/09/21 栏目:新疆观察 编辑:admin 字体: 小 中 大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伊力哈木任教的新疆课程,开学后两周,被校方以人数不足取消。(海蓝报道)

伊力哈木.土赫提周二(20日)表示,上周四晚上,接到学校短讯指,重开的“新疆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研究”课程,学生人数不够25人,因此被取消。他在翌日也有到上课地点,有40多名学生前来听课,当他告诉学生课程被取消,他们不愿意走,大约倾谈一小时后才离开。

伊力哈木又指,事后他没有向校方再查问,以往该课程的人数曾规定不得多于20人,而新学期要求超过25人。其实开学前,他曾在电脑看见有59人成功选课,开学后减少至22人,但每次上课有40多名学生,学生向他反映,他们早巳选妥该课程,开学后郤被取消。

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archives/2642

伊力哈木新疆课程重开 学生选修困难

伊力哈木新疆课程重开 学生选修困难
时间:2011/09/20 栏目:新疆观察 编辑:admin 字体: 小 中 大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伊力哈木指,新学期获淮重开有关新疆的课程,可能课程涉及敏感题材,学生人数受到限制,此课程数年来间歇被停办。(海蓝报道)

纽约时报:中国永不放弃的维吾尔知识分子-伊力哈木·土赫提

纽约时报:中国永不放弃的维吾尔知识分子-伊力哈木·土赫提
作者:ANDREW JACOBS(纽约时报)译者:konchi(维吾尔在线志愿者)
2010年08月20日
在北京,穆斯林维吾尔人的拥护者伊力哈木·土赫提下课后同他的学生们聊天。

在这里,伊力哈木·土赫提很少担心他的个人安全,至少不在想要成为贼子人的手中。

微博平台

VISIT BLOG

中国历史上最大的谎言——元朝与清朝

中国历史上最大的谎言——元朝与清朝 时间:2013/03/25        栏目:自由稿区        编 […]

紧急关注:多名维吾尔青年被国保带走20余天 仍无音讯

紧急关注:多名维吾尔青年被国保带走20余天 仍无音讯 时间:2013/03/25          栏目:新疆 […]